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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四大经典成书是中医学理论方药体系初步形成的标志

    发布时间:2022-07-29 03:57:40   来源:Anita   

copy中医学理论体系初步形成于战国至两汉时期,《黄帝内经》、《伤寒杂病论》、《神农本草经》等医学专著的成书,标志着中医学理论体系的初步形成。汉代以后的医学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又逐渐充实和完善了这一理论体系。

  中医学理论体系的形成和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战国以降,社会的急剧变革和学术2113的百家争鸣,为医学理论体系的形成创造了有利的社会文化氛围。

  此时,古代医家也加速了对人体自身奥秘及人与自然关系的探5261讨,力图将医学的经验上升为理论。他们在吸收了诸子学说中的精华部分,在医学实践与解剖学成就的基础上,创立了藏象、经络、气血津液精神等学说,并在探讨人与自然关系的过程中创立了六淫致病学说;

  同时又将古代哲学的气、阴阳、五行诸学说引入医学领域,作为方法论用以阐释人体的生理和病理,指导疾病的诊断和防治。于此建立起中4102医学理论体系。

  战国至秦汉时期,是中医学理论体系的形成时期。这一时期问世的《1653黄帝内经》、《难经》、《伤寒杂病论》、《神农本草经》等医学典籍,标志着中医学理论体系的确立,即理、法、方、药体系的基本形成。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弘扬中医药文化,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事业发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中医药发展专项规划;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医药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中医药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本省推动建立中医药事业融入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在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和质量管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健康服务、文化传播以及产业发展等方面开展合作。第六条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整体智治的要求强化中医药数字化管理,推动中医药管理数字化改革。第七条 中医药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组织开展行业交流、评价和技术培训,以及中医药学术交流、知识普及、咨询服务等活动。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健全中医药服务网络,建立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康复服务、疫病防治为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供覆盖全民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服务数字化建设,推动中医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智慧医疗等新型医疗服务和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具有中医药特色的综合性中医医院。区人民政府举办综合性中医医院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医疗服务需求统筹安排。经省中医药主管部门确认,已经举办民族医医院的县可以不再举办综合性中医医院。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举办的综合性中医医院应当达到三级甲等医院建设标准,县(市、区)人民政府举办的综合性中医医院应当达到二级甲等医院以上建设标准。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措施,支持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城市医疗集团或者中医专科联盟等医疗联合体,整合辖区内中医药服务资源,促进中医优质资源扩容和均衡配置。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参与医疗联合体建设。
  支持有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创建国家级、省级中医类高水平医疗中心、医学中心和特色医院,提升区域内中医药服务水平。第十一条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的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中医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中医药服务占比,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院前急救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鼓励开展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机构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中医药服务。第十二条 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或者经认定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的临床科室执业,并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提供相应的诊疗服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按照规定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寻访制度,对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组织开展调查、登记,鼓励其通过考试或者考核的方式依法取得医师资格。
  鼓励中医医疗机构设置中医(专长)医师岗位,支持中医(专长)医师承担有关中医药培训任务,促进民间特色技术疗法的推广使用和传承发展。第十三条 非中医类别医师取得中医、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学专业学历、学位,或者参加省中医药主管部门举办或者认可的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可以开展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诊疗活动。
  非中医类别医师、乡村医生、护理人员参加省中医药主管部门举办或者认可的拔罐、刮痧等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可以在执业活动中运用相应的中医药适宜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