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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中药材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2022-12-12 05:46:32   来源:Anita   

一、注册中药材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1)若是自己房产,需要房产证复印件,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

(2)若是租房,需要房东签字的房产证复印件,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

(3)若是租的某个公司名下的写字楼,需要该公司加盖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还有租金发票。

二、中药材收购、初加工及销售是否要前置许可条件(开办公司)

中药材收购、初加工及销售要前置许可条件。中药材的种植、收购、初加工及销售没有前置许可条件,您只需提交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即可。 

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中药材种植和销售许可证,如果是良田改造还要到农业局备案。如果是林地改造,需要林业部门审批。如果是林副产品,还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

中药材已有部颁《药材商品规格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检验收购,其他品种,各地区应制订地方标准,按地方标准检验收购。第十四条为了保证药品质量在有效期、负责期内符合法定标准,药品生产企业均须制订、实施高于法定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

扩展资料

《医药行业质量管理条例之规定》第三章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开办与品种管理 第九条新建药品生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查同意方可筹建;

建成后按《药品管理法》的要求组织审查验收,合格者发给《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企业凭此《合格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药行业质量管理条例之规定

三、注册生产药材的公司,需要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条 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

第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药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申请审批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确保中药生产、经营的合理布局,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及时、安全、有效。根据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受理新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申请证照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及中药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是国家中医药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工作的行业管理。

第三条 凡从事中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须先向中药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取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再向卫生、工商部门领取相关证照,“三证”齐全后方可正式从事中药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中药生产、经营企业包括:

(一)凡在我国境内开办中药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包括兼产或兼营〈批发〉中药的企业),不论其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一律适用本规定;

(二)现有中药企业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公司外另设的车间、经销公司、分公司等中药生产经营机构。

扩展资料:

有限责任公司

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

适用情况:适合创业的企业类型,大部分的投融资方案、VIE架构等都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设计的。。

备注:对于初创企业来说,“有限责任公司”是目前最适合的企业类型,原因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需要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法律层面上就把公司和个人的财产分开了,可以避免创业者承担不必要的财务风险。

(2)有限责任公司运营成本低,机构设置少,结构简单,适合企业的初步发展阶段。

(3)目前成熟的天使、VC,几乎都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设计投资方案。直接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在未来引进投资过程中也会比较顺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公司

中药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申请审批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确保中药生产、经营的合理布局,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及时、安全、有效。根据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受理新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申请证照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及中药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是国家中医药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工作的行业管理。

第三条 凡从事中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须先向中药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取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再向卫生、工商部门领取相关证照,“三证”齐全后方可正式从事中药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中药生产、经营企业包括:

(一)凡在我国境内开办中药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包括兼产或兼营〈批发〉中药的企业),不论其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一律适用本规定;

(二)现有中药企业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公司外另设的车间、经销公司、分公司等中药生产经营机构。

第二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五条 开办中药生产、经营企业申请审批及办理《合格证》的程序为申请与受理、审查与批复、建设、验收、发证。

第六条 申请与受理:申办单位写出申请报告,并附全部申报资料一式8份,经报所在省级中药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自受理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 审查与批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及开办资格审查后,作出批复,通知所在省级中药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及申办单位。

第八条 建设:申办单位凭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意筹建的批复文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各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并组织建设。

第九条 验收:申办单位按批复要求建成后,通过省级中药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验收小组进行全面验收,并作出验收结论。

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顿后再申请验收,对再次验收不合格的,1年之内将不再受理其验收申请。

第十条 发证: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验收合格后,通知所在省级中药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向验收合格的企业发放《合格证》。

第三章 开办中药生产企业的条件

第十一条 开办中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和与建设该规模相应的资金。

第十二条 生产品种符合中药行业产业政策,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第十三条 必须具有新药或者是国家重点发展的中药品种。

第十四条 开办中药生产企业的主要申报材料有:

(一)开办中药生产企业审查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开办、中药生产企业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企业总平面布置图(标明厂区周围环境);

(四)生产车间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

(五)技术人员构成情况表及相应证明材料;

(六)资金来源及相应佐证材料;

(七)企业所在省级中药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四章 开办中药批发经营企业的条件

第十五条 开办中药批发经营企业,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达到《中药商业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

第十六条 具有与所经营品种范围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设施、场所和资金。

第十七条 具有在24小时内供应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药部分)所列品种,以及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药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特定地区和单位供应中药品种的能力。

第十八条 开办中药批发经营企业的主要申报材料有:

(一)开办中药批发经营企业审查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开办中药批发经营企业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技术人员构成情况表及相应证明材料;

(四)企业的主要检验仪器品种数量表;

(五)企业(包括仓库)平面布置图;

(六)资金来源及相应佐证材料。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不得开办或承包经营中药的生产和批发企业(依法批准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内从事中药材批发业务的除外)。

第二十条 暂不受理开办“三资”性质的中药批发经营企业。

第二十一条 开办中药零售企业的申请受理与批准,由省级中药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决定,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中药生产、经营企业设在异地的各种机构,必须按本规定办理全部证照后方可直接从事中药生产或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国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中国开办的办事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销中药,其销售业务必须通过中国已取得中药经营企业《合格证》的代理商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合格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期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企业,在期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在有效期内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及方式等,按原发证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级中药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内持有《合格证》的中药生产经营企业实行经常性监督和年度验证制度。持证企业不得擅自复印《合格证》及副本,确因工作需要的,须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含复印份数),经批准复印并加盖印章后有效。

第二十六条 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论15日内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申请复议;对验收过程中违反工作人员守则的行为,应及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反映。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县级以上中药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均有权责令限期整顿。

(一)生产、经营劣质中药或劣质中医药保健品;

(二)超范围生产、经营中药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异地生产或经营中药的;

(四)借用国有、集体名义开办而实为个人开办或承包中药生产、经营企业的;

(五)出租、转让发票及其它合法票证的;

(六)以内部协议等方式与违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体户进行各种形式联营、合作的;

(七)向无照或证照不全的违法药品经营企业和未获执照许可的医疗机构、游医药贩销售药品的;

(八)为个体或其它非药品经营单位提供场所,出租柜台、生产批准文号、企业名称等便利条件进行药品批发和所谓加工生产业务的;

(九)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十)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和现行药品价格管理规定,采用行贿、索贿等不正当手段的;

(十一)不讲社会效益,只片面经营单一或少数品种,或拒不承担灾情疫情急救用药供应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级中药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吊销其《合格证》:

(一)生产、经营假药或假中医药保健品的;

(二)转让、出租《合格证》(含副本)及其复印件的;

(三)擅自生产、经营国家实行专项管理或限制生产、经营范围的特定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药材的;

(四)限期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有其它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六)企业变更或终止而未按程序注销《合格证》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原发各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省级中药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确指定的负责管理中医药行政管理机关。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最少30万 那也只能代理药品的买卖 如果是经营生产销售的话 最少50万注册资金 现在还没注册15万的公司哦

10万的话 大部分是IT行业 从事咨询 服务 的公司 嘎嘎 表搞错了 如果连基本知识都不懂的话 建议你别去创业了 好好药材厂打工积累经验 恶补一些基本常识吧

需要的部门多呀,最首先是要办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即QS证,才可以继续办理其它部门的证件,如果第一个证件都没办下,就不用跑其它部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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