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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处方的开具应以什么为单位?

    发布时间:2022-12-17 09:59:37   来源:Anita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


(二)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


(三)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


(四)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


(五)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六)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


(七)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


(八)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


(九)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


(十)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条 中成药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结果,辨证或辨证辨病结合选用适宜的中成药;


(二)中成药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院内中药制剂名称应当使用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三)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四)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溶液制剂、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剂量;


(五)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每一种药品应当分行顶格书写,药性峻烈的或含毒性成分的药物应当避免重复使用,功能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中成药不宜叠加使用;


(六)中药注射剂应单独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 民族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要求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