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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造林的补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2-12-11 15:24:49   来源:Anita   

人工造林的补助标准?

一、林木良种培育补助

良种繁育补助

1.补助对象: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

2.资金使用方向:用于对良种生产、采集、处理、检验、储藏等方面。

3.补助标准参考:种子园、种质资源库每亩补贴600元,采穗圃每亩补贴300元,母树林、试验林每亩补贴100元。

良种苗木培育补助

1.补助对象:国有育苗单位。

2.资金使用方向: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

3.补助标准参考:油茶良种苗木每株补贴0.5元,其他良种苗木每株补贴0.2元。

二、造林补助

1.补助对象: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等造林主体。

2.资金使用方向: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营造混交林,面积不小于1亩。

3.补助标准参考: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贴200元;灌木林每亩补贴12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每亩补贴100元;迹地人工更新每亩补贴100元。

三、森林抚育补助

1.补助对象: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

2.资金使用方向:开展间伐、补植、退化林修复、割灌除草、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所需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

3.补助标准参考:集体公益林100元/亩;国有林(含公益林和商品林)120元/亩。

四、林业贷款贴息补助

1.补助范围:对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安排的利息补助。

2.补助条件:

(1)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生态林(含储备林)、木本油料经济林、工业原料林贷款;

(2)国有林场、重点国有林区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湿地、沙漠)公园开展的生态旅游贷款;

(3)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等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林业职工)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和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以及林果等林产品加工业贷款;

(4)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贷款。

3.补助标准: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年贴息率为3%。对贴息年度(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内存续并正常付息的林业贷款,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五、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补助

1.补助对象:支持油茶、核桃、油用牡丹、文冠果等木本油料及其他林业特色产业发展。

2.补助标准参考:在宁夏,红枣集中连片500亩以上,自治区财政200元/亩;枸杞集中连片200亩以上,自治区财政580元/亩。在山东菏泽,新发展成方连片100亩以上的特色经济林基地,验收合格后,市财政每亩补助300元,县区财政每亩补助300元,皆连补三年。

农业发展银行对从事农业生产服务企业申请贷款的条件和程序

贷款品种应该为产业化龙头园艺类短期贷款

涉及产业链:花卉种植→收购→加工→销售。

(1)种植:花卉基地建设、种植等;

(2)收购加工:向花卉种植户支付收购款项;

(3)销售:各种销售网点建设及产品销售。

贷款对象:

凡经地、市级以上(含)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从事林业、园艺、水果、中药材、茶和其他类范围内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对象。

贷款种类:

非粮棉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分为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和商业性项目贷款。

贷款用途:

1.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林业、园艺、水果、中药材、茶和其他类种植(养殖)、流通或加工所需的流动资金需要。

2.商业性项目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林业、园艺、水果、中药材、茶和其他类的种植(养殖)、流通或加工转化过程中进行技术改造、仓储等农用设施建设和生产、加工基地建设所需的资金需要。

贷款条件:

非粮棉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

1.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政策,并能够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2.具备从事借款相关行业的资质和能力,按规定须经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认证或许可的,应能提供认证或许可的证明材料。

3.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规定应进行信用评级的借款人,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

4.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高层管理人员遵纪守法,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5.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调查及贷后管理,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财务资料,能够积极配合落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风险防控措施。

6.外币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需拥有自营进出口权,借款须有特定的外汇用途,如进口付汇等。

申请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上述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应提供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2.本笔贷款发放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属种养业、加工业等企业,主营业务突出,因其生产经营周期较长,确有必要发放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

4.经营效益较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正。

5.能够提供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求的担保。

6.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立信贷关系1年以上。

申请循环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上述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上一年度销售款回笼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金额与其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的比例高于50%,或上一年度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月均贷款余额与其月均销售款回笼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数额的比例低于50%。

2.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应提供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3.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本笔贷款发放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4.经营状况稳定,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正。

5.能够提供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担保或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企业法人为其提供的保证担保。

6.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立信贷关系1年以上。

非粮棉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商业性项目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

1.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备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资质的机构出具(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贷款一般应由乙级或相应级别(含)以上的机构出具),并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2.对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已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其项目申请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已履行备案手续。

3.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关产业、区域政策,以及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等政策法规要求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政策。

4.项目各项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资本金来源及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但不得低于20%。

5.借款人或项目实施需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准予行政许可的文件。

6.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规定应进行信用评级的借款人,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

7.借款人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高层管理人员遵纪守法,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8.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调查评估及贷后管理,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财务资料,能够积极配合落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风险防控措施。

9.申请外币贷款,需拥有自营进出口权,借款须有特定的外汇用途。

贷款期限:

非粮棉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借款用途、借款人风险承受能力和经营发展特点,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政策等确定。

商业性项目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项目情况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政策确定,一般为1-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贷款利率:

非粮棉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利率。符合条件的贷款其利率可以在总行利率管理政策范围内上下浮动。

贷款方式:

非粮棉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借款人,可以采取信用贷款方式,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和商业性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只能发放担保贷款。商业性项目贷款原则上实行担保贷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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