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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郎中医死人的时候都是怎么处理的?

    发布时间:2022-06-28 06:36:54   来源:Anita   

尽管中医文化源远流长,但在古代,从医者的社会地位并不高,从“三教九流“的划分来看,医生的地位甚至不及种田人。

从古至今,凡是医生看病都有风险,尤其是医疗水平极端落后的古代,中医治病基本上只能靠望闻问切、草药针灸,自然免不了错诊误诊。

当然,作为一个古老的行业,历朝历代对医疗从业者均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尤其对于医生致人死亡的情况,都有相应的处理法规。

《唐律》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其故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虽不伤人,杖六十。即卖药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亦如之。”

大概意思就是,同样致人死亡,分为故意和过失二种情况,如果是医生的过失导致病人死亡,处以二年半的有期徒刑;如医生明知有误而导致病人死亡,按故意杀人罪论处,通常会被处以极刑,即使未造成后果也要处以杖六十的处罚。

宋、元、明、清等朝代在医疗方面的法规,基本上沿用了《唐律》。《大清律》卷二十六:凡庸医为人用药、针刺,误不如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辨验药饵、穴道,如无故之情者过失杀人论。对医生致人死亡的处理作了进一步的完善,类似于今天的第三方医疗鉴定。

还有除外责任释义:其病先经他医,断以不治,嗣被别医误治致死,形迹确凿,虽禁行医不治其罪,以其病属必死也。意思是经过别的医生诊断,认为这个病人已经没有治愈的可能性,即使其他医生误治明显,危害后果明显,对其处罚也仅仅是禁止行医而不加罪。

从中可以看出,古代法规对医疗事故的处理还是相对比较人性化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因条件所限,当时社会无法对医生的治疗水平进行评价;二、法规的制订充分考虑到了医疗行业的特殊性;三、历代法规对医疗失误的情形都抱着宽容的态度,处罚也较轻。

《元典章·刑部》中记载,有割瘿割死人的情况,判处结果是杖四十七,死者的烧埋费用不用出。也有治疗方法不对医死人的,判处杖七十七,追征烧埋银给苦主家人。可以看出,古代医生医死人的判决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因为伤人性命要受惩罚,另一部分则是对死者家属交待,赔付丧葬费。

 元代也有禁卖毒药乱行针医,禁假医游行货药、禁货卖假药的记载。对于乌头、附子、巴豆、砒霜等有毒药物,医生不能随便卖给别人。街头郎中或者江湖游医也要被监管,不许其乱施针药害人性命。卖假药的就更不允许。

清代对于庸医医死人大多按过失杀人判。嘉庆二十年有庸医杀人案。庸医给病人开药时,没有用药铺里的药材,而是选取了路边贩卖的草药,买到后也没有仔细辨认,里面的川乌实际上是有毒的草乌,故以过失杀人论,除了要倍追赎银,还要重杖一百加枷号三个月。

这种医生属于比较糊涂的,还有的医生选取的治疗方式不当,对病人给予针灸和药物,结果病人汗涌而殒。本来是准备判处医生绞刑,允许收赎(以钱赎罪),但是后来经过查证,发现病人家属的申诉控词有不实之处,故而其家属也受到了杖一百处罚。

没有医死人的情况则判决稍轻,多为杖一百徒三年,且允许收赎。民间妇女谎称神灵附身,卖药骗取钱财一般按此例。

当然,如果医死的是皇帝,自然是不按过失杀人走的,搞不好全家都得折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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