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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处方规范(中药处方规范及细则)

来源:www.tcmregimen.com  时间:2023-03-31 06:18   点击:118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中医处方书写规范?

中药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

(二)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

(三)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

(四)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

(五)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六)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

(七)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

(八)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

(九)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

(十)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正规中药处方格式?

一、中药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三)药品名称、数量、用量、用法,中成药还应当标明剂型、规格。

(四)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五)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三、中药正规处方书写范本?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与中药处方开具相关的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医疗机构内中药处方书写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 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八条中药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三)药品名称、数量、用量、用法,中成药还应当标明剂型、规格。

(四)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五)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第九条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

(二)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

(三)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

(四)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

(五)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六)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

(七)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

(八)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

(九)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 、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 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 ,分早晚两次

空腹温服”;

(十)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条中成药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结果,辨证或辨证辨病结合选用适宜的中成药;

(二)中成药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院内中药制剂名称应当使用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三)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四)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溶液制剂、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剂量;

(五)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每一种药品应当分行顶格书写,药性峻烈的或含毒性成分的药物应当避免重复使用,功能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中成药不宜叠加使用;

(六)中药注射剂应单独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民族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要求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处方书写规范及管理办法?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五、中药处方书写规范?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 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 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

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画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六、中药处方称量时有什么具体要求?

中药处方称量的具体要求,首先要审方,有无违犯十八反,十九畏及其它的配伍禁忌,再看每一味的剂量是否合乎规定。

然后称量时,如果是一付药,按中药处方的量将每一味药精确称量即可。如是两付或两付以上的处方量,先称取每一味药的总量,然后按照等量递减的原则再分取每付药的量并请人核对无误。

七、我教科书上有一段话: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

 1、君药:即在处方中对处方的主证或主病起主要治疗作用的药物。它体现了处方的主攻方向,其药力居方中之首,是组方中不可缺少的药物。   2、臣药:意义一是辅助君药加强治疗主病和主证的药物,二是针对兼病或兼证起治疗作用的药物。   3、佐药:意义一是为佐助药,协助君药、臣药加强治疗作用,或直接治疗次要兼证的药物,二是为佐制药,用以消除或减缓君药、臣药的毒性或烈性的药物,三是为反佐药,即根据病情需要,使用与君药药性相反而又能在治疗中起相成作用的药物。   4、使药:意义一是引经药,引方中诸药直达病所的药物,二是调和药,即调和诸药的作用,使其合力祛邪。

八、怎样写病历和处方_?

(一)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四)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六)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七)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八)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九)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十)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一)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九、中药处方的开具应以什么为单位?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

(二)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

(三)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

(四)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

(五)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六)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

(七)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

(八)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

(九)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

(十)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条 中成药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结果,辨证或辨证辨病结合选用适宜的中成药;

(二)中成药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院内中药制剂名称应当使用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三)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四)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溶液制剂、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剂量;

(五)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每一种药品应当分行顶格书写,药性峻烈的或含毒性成分的药物应当避免重复使用,功能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中成药不宜叠加使用;

(六)中药注射剂应单独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 民族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要求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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