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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标签选购食品?重点关注食品标签的哪些内容?

130 2024-03-12 03:52 admin

一、如何利用标签选购食品?重点关注食品标签的哪些内容?

利用标签选购食品的十大必看内容

一看产品类型/产品名称

有的食品披着皇帝的嫁衣,实际则是平民的水平。

比如市面上的奶粉,有产品类型为乳粉【以生牛(羊)乳为原料】,有的则为调制乳粉【以生牛(羊)乳或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

以牛乳生产的乳粉和以牛乳加工品生产的调制乳粉之间的差距......

二看配料

同样是奶粉,有的主配料为牛乳,有的主配料为牛肉粉。

一字之差,品质相差千里

三看保质期

鲜牛奶和纯牛奶保质期相差极大,若不高温灭菌,纯牛奶的保质期也达到不到那么长。

而高温灭菌会破坏许多不耐高温的营养成分。

当然,并非说保质期短的就一定健康。

四看生产日期

相信,没有人愿意买生产了许久的食品吧,虽然该食品还在保质期内。

食品虽有保质期,但是,在保质期内,食品品质其实是在发生变化的,只不过是到了保质期,该食品的品质才不能接受。

因此,对于大多数食品,生产日期越新越好,当然也有例外,比如酱酒。

五看生产商

虽然大公司做的产品不一定安全放心,但一定比小微公司的产品更加令人放心。

委托加工的食品,则看被委托商。

六看营养成分

需要什么样营养成分的食品,就参照营养成分购买什么样的食品。

七看执行标准

执行标准与产品类型有异曲同工之妙,不论多高大上的食品,执行标准会一步步破开其本质。

八看保质期

相信没有人愿意,今天买回去的食品,明天就因为存储不当而变质了吧。

九看注意事项

当然,有的食品没有标示注意事项,若有的话,一定要仔细看,比如少儿不宜的食品,一定不能给少儿食用。

十看过敏原

有过敏反应的伙伴,一定要仔细看过敏原提示,或者看配料。

二、食品营养标签目的?

食品营养标签是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也是消费者直观了解食品营养组分、特征的有效方式。

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为指导和规范我国食品营养标签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预包装食品,促进公众膳食营养平衡和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卫生部在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国内外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食品营养标签。

三、食品销售标签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是指标签内容的豁免规定。例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需要注意的是,预包装食品标签除了强制标示外,还有推荐标示(可选择标示)。例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规定,产品批号、食用方法和致敏物质等是推荐标示内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中规定能量和营养成分占推荐摄人量或者适宣摄人量的质量百分比、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功能声称是可选择标示内容。

四、食品标签法?

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也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此外,根据规定,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食品标签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引用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3432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食品标签

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预包装食品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质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容器

将食品完全或部分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也包括包装纸。

食品添加剂

为改善食品的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物质或天然物质。

五、食品标签通则?

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原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六、进口食品中文标签规定?

根据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的有关规定,进口食品必须贴中文标签才能上架,同时必须随商品携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

  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体现的信息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配料的定量标示、净含量和规格、日期标示、贮存条件、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辐照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对使用辐照处理过的原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对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另外,按照要求,食品标签的中外文需一一对应。

七、食品营养标签包括什么?

 营养标签   营养标签是指在肉类、水果、蔬菜以及其它各种加工食品上描述其热能和营养素含量的标志。   营养标签包括下列内容:   (一)营养成分;   (二)营养声称;   (三)营养知识指南。   营养标签必须标示下列营养成分:   (一)能量   (二)蛋白质   (三)脂肪 (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   (四)碳水化合物   (五)钠   营养声称包括:   (一)营养素含量声称:指能量或者某营养素含量“高”、“富含”、“低”“无”等的声称;   (二)含量比较声称:指能量或者某营养素与基准食物或者参考数值相比“减少”或“增多”的声称;   (三)营养属性声称:指食品原料特性的声称, 如“强化”、“增加”、“xx天然来源”、“纯果汁”的食品等。   营养知识指南:   是指食品营养标签中对某营养素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生理功能作用的声称。 营养标签上标示的营养知识指南应当科学、准确、通俗易懂。符合《营养声称和营养知识指南准则》的要求。不得暗示或声称营养素防止或治疗疾病的作用,不得宣传产品功能。

八、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规定,食品营养标签应首先标示能量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4种核心营养素及其含量,还可以标示饱和脂肪(酸)、胆固醇、糖、膳食纤维、维生素和矿物质等。

营养标签中营养成分标示应当以每100克(毫升)和/或每份食品中的含量数值标示,并同时标示所含营养成分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

在我国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示营养标签时,应当符合《规范》管理规定。

九、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目前全球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有两类——营养标签和原材料标签。

营养标签一般包括每100克或每100毫升食品含有的营养元素,例如热量、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等。

原材料标签一般列出食品的原材料和添加剂。此外,在一些国家或地区,还需要标注食品产地、生产日期等其他信息。这些标签对于消费者了解食品质量、安全和营养成分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十、食品标识标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 “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

(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第十三条 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十七条 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十八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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