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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了农村种植药材合作社,而我是其中的成员之一,那么法人和成员之间需要签订哪些必要的协议?

    发布时间:2022-02-19 23:38:41   来源:Anit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社员的权利义务在合作社的章程中都进行了规定,不用再订立其他协议。除非社员以其个人名义 与合作社 订立其他民事合同。具体参见以下法律条文:第三条 关于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第十五条 合作社的章程内容,第十六条合作社的设立规定。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八)章程修改程序;(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十一)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十二)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所以,作为社员是不用跟合作

必须要有约束力的合同约定。要尽量考虑到多方的利益和困难,合同要有出现问题时责认担当。不然合作就是一句空话,还不如各自为战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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